关于学生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学生就业包括自谋职业,自我创业,联办单位录用就业及学校推荐就业等方式。
二、学校鼓励学生自谋职业并积极扶持学生自我创业。
三、学校安排学生就业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三资、私营等企业,学生应当服从学校的整体工作安排。
四、学生就业前,除履行所规定的手续外,还必须接受教导、政教、实训、财务等部门的考核和审查,凡品德、知识和技能等方面考核不合格以及欠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推荐就业。对于成绩好、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则优先予以安排。
五、学生上岗后,职业培训与就业指导处和相关班主任要通过书信、电话以及家访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跟踪管理、跟踪教育和跟踪服务,了解就业学生的工作、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
六、就业学生在见习期一年内,学校的管理制度对其仍适用。同时,作为一名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有关权利。
七、就业学生一年后必须由用人单位予以实习鉴定。凡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反映极差,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因此而被开除者,学校将予以缓发或不发毕业证书处理,并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工作。
八、凡学校推荐就业的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并通告家长签字后方可离开,否则学校将不再承担其教育责任,并予以缓发或不发毕业证书的处理,不再安排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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