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顶岗实习(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推荐学生顶岗实习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推荐学生顶岗实习(就业)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1、双向选择的原则
2、积极稳妥的原则
3、合格推荐的原则
4、优先推荐的原则·
5、跟踪管理、服务和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给予条件合格的学生一次以上推荐顶岗实习(就业)的机会。
第四条:凡需学校推荐就业的学生,必须在就业前接受学校政治素质考核,政教处担负此项工作任务,并给予考核鉴定。
第五条:凡需学校推荐就业的学生,必须在就业前接受学校理论水平考核,教导处担负此项工作任务,并给予考核鉴定。
第六条:凡需学校推荐就业学生,必须在就业前接受学校技能操作考核,招生实训就业处担负此项工作任务,并给予考核鉴定。
第七条:凡需就业学生,到政教处领取《申请就业登记表》,持表到政教、教导、实训部门就以上三个方面考核情况逐一审查,培训就业处根据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准许推荐就业。
第八条:政治素质考核不合格学生由班主任强化思想品德教育,再进行考核。基础理论知识以及技能操作考核不合格学生可到教导处、实训楼申请再考核,在规定的时间内,三项考核全部合格,学校才予以推荐。
第九条:学生在各项考核中必须严格遵守考核制度,一经查实有作弊行为,半年内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条:顶岗实习学生在学校仍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期间,如本人不能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学校声誉,无故擅自离岗,学校将视情给予教育和相应处分,通知其家长。
第十一条:违纪处分的种类为
(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劝其退学。
第+二条: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1、工作不能尽心尽职,工作态度有问题,用人单位意见较大者给予警告。
2、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反映差,已被用人单位辞退者;不经用人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者,给予记过处分。
3、工作期间给学校声誉及学校推荐就业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工作期间有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拘留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凡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若想撤销处分,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用人单位的工作鉴定,由学校视情况决定。
凡受记过处分的学生,需学校再推荐就业的,在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必须来校接受再教育,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近期表现决定是否撤销处分,并决定是否再推荐。不需再推荐的在毕业前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一份思想汇报,学校通过其他渠道考察,决定是否撤销处分,仍不能撤销的,毕业证缓发。
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原则上不给予再次就业机会,若想撤销处分,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上交一份思想汇报,学校通过其他渠道考察,决定是否降级或解除处分,毕业前仍不能撤销处分的,毕业证缓发直至不发。
凡受劝其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一律不予毕业。
第十四条:不论何种原因,需学校再推荐就业的学生,必须再进行本细则第四、五、六条的考核。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归培训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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