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州学校
学分制实施方案
(试行稿)
2011年9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与中初级专门人才。我校以培养“应用型、实用型、技能型”中职专门人才为目标,充分贯彻学校的办学思想、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拓展素质教育、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实现多元化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学生自主学习机制、推动职业教育教学制度创新,学校试行学分制。
学分制经学分作为计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的实施,有利于实施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增强教学活力;有利于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学样在总结各类学校实行学分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符合我校的学分制方案。
一、学制与学习期限
学生在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年制,获得毕业证书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在校学习两年,第三学年安排顶岗实习)。允许部分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学习期限最长为五年。
二、教学时间安排
三个学年,六个学期,每学期的教学时间原则上为18周,考试考核时间2周。学生前四个学期在校修习,第三学年顶岗实习。
三、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1、学分制的教学计划应包括:培养目标、教学要求、课程设置、学制、学分、时间等内容。
2、学分制课程设置分为公共素养课、专业理论课、专业技能课三大类。每个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
四、学分的确定和组成
(一)、学分的确定
各学科(含实验、实训、顶岗实习课程)学分计算分课时学分、学习过程学分、考试考核学分三部分组成。学分以学期计算,学年累计为学年学分,三年累计为总学分。
A、课时学分为:周课时数乘以20周等于学期课时学分总数
B、学习过程学分为:周课时数乘以20等于学期学习过程学分
C、考试考核学分为:周课时数乘以10等于学期考试考核学分
(二)、学分的组成
1、课时学分
课时学分采用扣分制。每位学生到课率应在百分之八十以上,缺课一节(含早晚自习)扣一分。到课率低于百分之八十,该学科课时学分不合格。
2、学习过程学分
学习过程学分采用任课教师评定制。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过程中在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完成质量、团结协作、尊敬师长等方面作出客观评价。优秀的得百分之八十以上学分,良好的得百分之七十以上学分,合格的得百分之六十以上学分。百分之六十以下学习过程学分不合格。
3、考试考核学分
考试考核学分采用任课教师评分制。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考试考核结果评定学分,考试考核成绩80分以上或优秀的得百分之八十以上学分,考试考核成绩70分以上或良好的得百分之七十以上学分,考试考核成绩60分以上或合格的得百分之六十以上学分。考试考核成绩在六十分以下或不合格考试考核学分不合格。
4、奖励学分
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等组织的各种专业、学科相关的竞赛并取得个人名次,团体名次,或获得本专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资格及技能等级高级证书的,可获得奖励学分。思想进步,表现突出的,可以获得德育奖励学分。
5、德育学分(单独考核)
学生在公益劳动、军训、新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各部门组织的活动中的表现列入德育学分,德育总学分为600分,毕业德育学分不得低于400学分。
五、奖励学分的评定
凡符合奖励学分条件的学生可凭证书原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确认后给予奖励学分,并留复印件存档。
1、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类:
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
体育竞赛并取得个人名次,可获得奖励学分。
国家级竞赛:一等奖20学分 二等奖16学分 三等奖10学分
省级竞赛: 一等奖16学分 二等奖10学分 三等奖6学分
市级竞赛: 一等奖10学分 二等奖6学分 三等奖3学分
技能证书: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高级:6分,中级:4分,初级:2分
其它如课外活动、兴趣小组、各竞赛辅导,由辅导教师于学期初制定辅导计划,同时申报学分值,由教务处审批后公布并规定
2、德育奖励类
德育奖励学分由学生处负责,根据学校德育学分评定办法,由学生个人或班主任提出申请报学生处考核审定。报教务处汇总备案。
六、课程的免修和重修
(一)、免修
1、学校规定的课程,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相应的学习经历之前,必须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得申请免修。
2、学生获得国家劳动技能鉴定中心证书,可向学校提出免修相应课程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可同意并获得相应学分。
3、德育课、体育课、核心专业学科及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实训、实习、社会公益劳动等)不予免修。
(二)、重修
1、凡学校开设的课程,修习课时未达学科应开课时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者,该学科重修。学习过程不合格的应重修。考核考试不合格可以申请补考两次,经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补考的须交纳补考费用,重修的须交纳一定的重修费用。
2、考试作弊,所考科目成绩按零分计算,不予补考,原则上应重修。
七、学分替换:
学生由于考核、考试不及格,经过补考仍未合格的。可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可以用奖励学分来替换考试考核学分。
八、学籍管理
1、实行学分制后,学生按专业,年级编班,形成自然班教学。
2、毕业条件
(1)、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2)、完成所有学科的学习,学习过程良好,考核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学分。(总学分不低于7000学分,且课时学分:到课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学习过程学分、考核考试学分:合格以上。)
(3)、德育学分必须获得400分。学生在毕业时受到的处分未解除,按结业处理。
3、学生病、事假累计不超过一门学科教学时数的百分之二十,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4、实行学分制后,不采取留级制度。课程考试不合格应补考,两次补考不合格者颁结业证书,在二年内重修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5、对于中途转入学生,高中阶段成绩合格,可承认相应学分。
九、附则
1、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正确处理。
2、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待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3、本方案自2011年秋季始试行。
当前位置:
皖公网安备34182402000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