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州学校笔记本电脑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学校教学设备管理,确保学校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妥善保管,正常使用,在现代化教学过程中发挥最大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校配置的笔记本电脑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必须进行财产登记,纳入学校公共财产统一管理。
二、 在本校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享有笔记本电脑的使用权和保管权。学校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只限于教师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三、 如教师调离本校或离开教学岗位,学校要及时收回为之配置的笔记本电脑。
四、 笔记本电脑在保修期内硬件出现故障,学校负责与经销商联系,按经销商和厂方所承诺的服务执行。保修期外硬件维修,由学校鉴定后负责联系维修,维修费由教职工个人负责。
五、 因个人保管不善,导致笔记本电脑遗失,则教师个人应及时购买同档次笔记本电脑予以赔偿,保证教学需要。
六、 学校每学期要对所配备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核查验证。如发现将学校配备的笔记本电脑变卖,学校将按原采购价追缴变卖款处以2倍罚款,并在学校予以通报处分。
七、 笔记本属于贵重教学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依照注意事项和管理规定使用,注意清洁卫生,悉心呵护,禁止私自拆装,防火防盗,做好病毒及安全防护工作;注意易损、保质期短的硬件的使用保养。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电脑。如因未按要求使用或野蛮操作等损坏笔记本电脑及其附件(电源线、电池、光驱等),责任自负。
八、 学校笔记本电脑由教导处和总务处联合管理。教导处负责巡视、抽查使用情况;总务处负责定期核查及常规维修。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作好记录,由学校予以处罚,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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